来源:叶含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8
王某某、程某某诉蔡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
2020年3月5日,浙江杭潮律师事务所叶含笑律师代理的王某某、程某某诉蔡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历经杭州市互联网法院两次庭审后作出(2019)浙0192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蔡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停止对原告王某某、程某某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并在涉案微信群“近江三园业主群-业委会”发表向原告王某某、程某某赔礼道歉的声明,以消除影响。2020年7月8日,因被告蔡某某不履行判决内容,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在《钱江晚报》予以刊登。
案情概要:
杭州市上城区近江家园三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1月,经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王某某、陈宏分别为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有蔡某某、陈某某、姜某某。程某某系王某某之妻,受三园业委会聘用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监督工作。
“近江三园业主群-业委会”微信群在2019年5月有群成员188人,主要为小区业主或居民。2019年5月,蔡某某在涉案微信群中发表了以下言论:“员工工资总开支情况......,8项相加共计460800,......但审计表上的开支总额为675894。多报215094”、“地下车库临时停车位的收费和现实差距巨大!”、“多报215094,不知发给了谁?是否有吃空饷的嫌疑?”;“个人荣辱无所谓,必须要将三园的歪风邪气打下去”、“这个夫妻店开得,三园人太可怜了”、“老公当业委会主任,老婆统辖三园人财物于一身”、“老婆统管”、“老婆还违规领工资”、“这就是品质的问题!”、“道德品质好的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低级趣味的人,时刻想着捞好处”、“一个低级趣味的人,无异于行尸走肉”;“2018年从维修基金套取11万多元,都未列入审计报表”、“2018年增加了电子屏幕共12块,居然减少收入到24700元,真是天下奇闻!”、“是否涉嫌利益输送?”;“诬陷、诽谤业主,也是代表了为最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打110,送业主进派出所的,也是代表了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那些坏事作甚的人,怎么不去指责?”、“一天到晚寻衅滋事,骂邻居,打110抓业主的坏人,你们不去伸张正义、却来和本人淘江湖?”“堂堂大男人,铮铮铁骨的男子,为三斗米折腰,值得吗?整个三园的业主都盯着啊,望好自为之!”、“请业委会成员将今年的能耗、拖车费收据发到群里,谁不发,就是狗娘养的!”。蔡某某的上述行为引发小区其他业主对王某某及程某某的猜疑、嘲讽、责骂,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干扰了王某某及程某某的工作与生活,故成诉。
办案过程: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搜集并深入研究了大量证据,详细分析了案情,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蔡某某发表的大量言论具有明显的针对特定个人的指向性,言论直接指向王某某及程某某个人;2、蔡某某发表的言论没有事实依据,且在发表言论时采用侮辱、贬损性质的词汇,构成诽谤、侮辱王某某及程某某;3、蔡某某发表的言论通过微信群进行了公开传播,已为众人所知,对王某某及程某某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4、蔡某某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肆意发表大量不实言论,意图贬损王某某及程某某人格,明显具有主观恶意。因而,被告蔡某某发表案涉言论的行为已构成对王某某及程某某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之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杭州市互联网法院据此对被告蔡某某在涉案微信群中所发表的言论作出详尽的分析,最终认定被告蔡某某发表案涉言论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王某某、程某某名誉权的侵害,并依法作出判决。